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5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成美与山东省费县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美,山东省费县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5执异23号案外人:孙美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朱成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燕,总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成美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美全对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160116100142059000389账户上存款45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现案外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已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孙美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栋审判员  王安亮审判员  霍雁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