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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日平与张连军、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日平,张连军,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2558号原告:刘日平。委托代理人:孙沙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张连军。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宋禾麻庄一村。负责人:吴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得金,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西苑*****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65221182C。负责人:陈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得金,男,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职工宿舍,身份证号码1302031982********。原告刘日平与被告张连军、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立慧、人民陪审员张丽荣、汪小蒙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日平的委托代理人孙沙沙,被告张连军,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得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日平诉称:2016年2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张连军驾驶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所有的电动三轮快递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光明南路和顺街西水岸名都小区103楼下时,因倒车不慎将步行通过的原告刘日平撞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张连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日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唐山协和医院救治,住院2天,后转至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8天。被告张连军系肇事司机,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系肇事车辆所有权人,张连军系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员工,事发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为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015.06元、辅助用品52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营养费12000元、护理费7332.52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7681.6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97729.18元。被告张连军答辩称:事故是我在派送快递时出的事,发生事故时我们站点知道此事故。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想核实一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百世每一个站点都是一个独立的企业,与百世总部是合作关系,我公司想了解一下当时的快递员是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承担责任应由站点承担责任,且他们有责任能力及义务,出事后我们与站点进行了联系,但联系不到。该站点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我公司希望法庭进行核实。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分公司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张连军驾驶电动三轮快递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光明南路和顺街西水岸明都小区103楼下倒车时与步行的原告刘日平相撞,发生致刘日平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唐山协和医院救治,住院2天后转至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等,住院治疗28天。2016年2月27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警大队作出001587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连军承担全部责任,刘日平无责任。2016年7月8日,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作出唐华[2016]临鉴字第1387号临床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刘日平伤残等级为拾级伤残;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壹万元;营养期为自受伤之日起120日。另查明,被告张连军系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雇佣的员工。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51623.86元、辅助用品52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40元/天×30天)、二次手术费10000元、营养费4800元(40元/天×120天)、护理费2795.25元(33543元/年÷12个月÷30天×30天)、伤残赔偿金16576.5元(11051元/年×15年×10%)、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以上合计92024.81元。(其中包含被告张连军垫付医药费7827元。)以上查明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报告、护理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警大队作出001587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认可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故对本事故给原告刘日平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据查明的损失计92024.81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按河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日平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2024.81元;二、驳回原告刘日平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第一项赔偿款,由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刘日平赔偿金84197.81元,直接给付被告张连军垫付款7827元,并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7元,由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32元,由原告刘日平负担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立慧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人民陪审员  汪小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蒲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