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扣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548号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池河大道126号,组织机构代码32794691-4。法定代表人:黎传武,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洋,银行员工。被告:李扣平,女,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扣平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李扣平应偿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扣平偿还借款149919元及利息。本院按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向李扣平邮寄送达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本院认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起诉的相关条件。现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既不能提供李扣平的准确住址,也不能提供详细的身份信息,属被告不明确,故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杨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二)有明确的被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