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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苑脉建、王琳与昆山大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脉建,王琳,昆山大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1473号原告:苑脉建,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告:王琳,女,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军,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二原告)。被告:昆山大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陆杨配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799822XX。法定代表人:戴立俊,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苑脉建、王琳与被告昆山大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脉建、王琳撤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苑脉建、王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