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1936号原告:姜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谈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