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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1936号原告:姜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谈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