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国飞与陈国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飞,陈国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3042号原告:陈国飞,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国寿,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陈国飞与被告陈国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国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国飞以与陈国寿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陈国寿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陈国飞负担。审 判 长 郑志生人民陪审员 郑福珍人民陪审员 周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琳珊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