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田某与袁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2民初231号原告:田某,女,1977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袁某,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田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星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崔来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永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