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陵县仓村乡联庄村民委员会与孙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陵县仓村乡联庄村民委员会,孙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2民初485号原告黄陵县仓村乡联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某,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原告黄陵县仓村乡联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孙某某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现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黄陵县仓村乡联庄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陵县仓村乡联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陵县仓村乡联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陵县仓村乡联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曹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致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