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与魏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魏国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617号原告: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汤文贵,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立新,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国强,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生。原告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魏国强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