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0581行审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唐孝浪环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唐孝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0581行审68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凌云,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欧光斌,男,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欧阳君红,男,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唐孝浪,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武冈市建材城××地板店业主。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环处字[2016]015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环处字[2016]015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称,被执行人唐孝浪在武冈市建材城经营××地板店,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唐孝浪应交纳2016年度垃圾处理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唐孝浪交纳垃圾处理费500元。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提供了催缴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唐孝浪在武冈市建材城经营××地板店,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交纳垃圾处理费500元。申请执行的武环处字[2016]015号行政处理决定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武环处字[2016]015号行政处理决定。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唐孝浪承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曾建黔审判员 杜文池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龚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