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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成成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成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刑终26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成成,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住址同上。2007年5月14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成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冀100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成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6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张成成在霸州市冯庄南口盗窃王某1冀H×××××号车牌后在车上留下要车牌加微信×××的标签纸对车主进行敲诈勒索,后王某1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张成成100元。2、2016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张成成采用同样手段在廊坊市阿尔卡迪亚小区东门附近盗窃刘某吉A×××××号车牌、白某豫S×××××号车牌、王某2冀H×××××号车牌、陈某冀A×××××号车牌进行敲诈勒索,后白某、王某2、陈某1通过微信转账每人支付给张成成200元。3、2016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成成在廊坊市紫金华府小区附近盗窃周某冀A×××××号车牌、李某冀C×××××号车牌、吴某京P×××××号车牌、陶某冀F×××××号车牌进行敲诈勒索。4、2016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成成在廊坊市大家新城小区附近盗窃赵某京N×××××号车牌、刘某2津Q×××××号车牌、吴某2冀G×××××号车牌、周某京A×××××号车牌进行敲诈勒索,后刘某2、吴某2通过微信转账每人支付给张成成200元。5、2016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成成在廊坊市尚都新苑小区附近盗窃陈某2京P×××××号车牌进行敲诈勒索,后陈某2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张成成200元。6、2016年1月24日晚,被告人张成成在廊坊市龙河盛都小区附近盗窃刘某冀A×××××号车牌、王某黑A×××××号车牌、陈某3津J×××××号车牌、董某冀A×××××号车牌、程某鄂A×××××号车牌、汪某津N×××××号车牌、魏某鲁P×××××号车牌、王某4川A×××××号车牌、刘某京P×××××号车牌、王某5京Q×××××号车牌、陈某4冀A×××××号车牌、李某冀F×××××号车牌、刘某5京Q×××××号车牌、马某冀J×××××号车牌进行敲诈勒索,后刘某3、陈某3、李某2通过微信转账每人支付给张成成200元,刘某4、王某5通过微信转账每人支付给张成成250元,王某3、程某通过微信转账每人支付给张成成300元。7、2016年1月份,被告人张成成盗窃京P×××××号车牌、冀T×××××号车牌、冀J×××××号车牌、冀J×××××号车牌、京N×××××号车牌、冀A×××××号车牌、冀B×××××号车牌对车主进行敲诈勒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成成供述其于2016年1月,在霸州市、廊坊市等地多次盗窃车牌,对车主进行敲诈勒索的经过。2、被害人王某1、刘某1、白某、王某2、陈某1、周某1、李某1、吴某1、陶某、赵某、刘某2、吴某2、周某2、陈某2、刘某3、王某3、陈某3、董某、程某、汪某、魏某、王某4、刘某4、王某5、陈某4、李某2、刘某5、马某分别陈述车牌被盗窃及被敲诈勒索的经过。3、扣押的用于敲诈勒索的标签纸、银行卡、苹果5S手机、盗窃的车牌等物证予以证实。4、微信转账照片、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卡及微信转账记录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在卷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车牌后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成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成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成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张成成上诉提出,其盗窃的车牌和敲诈的钱款均被公安机关扣押,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且其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上诉人张成成盗窃车牌后敲诈车主钱财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且上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盗窃他人车牌的方式,多次敲诈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成成所提盗窃车牌和敲诈的钱款均被扣押,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悔罪的上诉理由,原审法院量刑时已予考虑,对其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淑芬审 判 员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刘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