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龙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龚雪莲,张浪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浪,龚雪莲,黄群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959号原告:重庆龙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镜泊西路105号。法定代表人:谢媛,执行董事。被告:张浪,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龚雪莲,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黄群芳,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龙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浪、龚雪莲、黄群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龙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龙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李 骏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毛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