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刑初50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籍贯江西省金溪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厦门市海沧区惠佐路由东往西行驶至13号灯杆处时,与沿该道路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该路段的由赖某明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被告人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02mg/dl,已达醉酒标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赖某明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被告人黎某被送医救治,后民警至医院对其抽血。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熊春华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小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