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11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赵宝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清华,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71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锦州宝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清华已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刘清华银行账户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文武审 判 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毛佳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詹文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