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毅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0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4年2月27日经张家界市永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8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6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婕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9月14日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楚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周某在赵某甲(在逃)的邀约下,伙同石某甲(已判)、符某(在逃)先后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十八山村的一农户和山上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翻坨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赌注为100元至500元不等,参赌人数达30余人,并以每天300元的工钱聘请赵某乙在赌场负责抽头。2013年7月23日至24日周某共获利1700元。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张家界火车站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石知文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乙、刘某、石某乙、金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美凤人民陪审员 杜桂香人民陪审员 田晓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印娜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