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执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虹与卞杰、陈芳羽等借款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虹,卞杰,陈芳羽,彭维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263-1号申请人张虹。被执行人卞杰。被执行人陈芳羽。被执行人彭维好。申请人执行人张虹与卞杰、陈芳羽、彭维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连仲字第2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照法律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积极开展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虹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请求。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张虹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4)连仲字第26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宋跃成执行员 戴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津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