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张桂福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刑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建华,女,汉族。上诉人陈建华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刑初203号不予立案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建华对一审以鉴定时间未超过6周自行恢复期而裁定不予受理不认可。上诉请求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追究被上诉人张桂福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请求张桂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陈建华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其所受伤害构成轻伤,故其起诉张桂福犯故意伤害罪,缺乏罪证,且经一审询问,陈建华不能提供被告人准确地址,也无法联系到被告人,被告人属下落不明。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清贤审判员  陈 艳审判员  徐荣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