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马淑兰与邢百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兰,邢百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马淑兰,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田伟,黑龙江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被告邢百勤,女,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兰与被告邢百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淑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91元,由原告马淑兰负担。审 判 长 哲 璐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