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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马淑兰与邢百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兰,邢百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马淑兰,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田伟,黑龙江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被告邢百勤,女,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兰与被告邢百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淑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91元,由原告马淑兰负担。审 判 长  哲 璐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