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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完英与张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完英,张奖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民初2362号原告:张完英,女,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告:张奖红,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原告张完英与被告张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完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奖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完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5%,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张奖红于2013年10月21日向原告借款32万元,约定利息每月4800元。借款后,张奖红于2015年4月后就没有再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张奖红均未偿还借款本息。张奖红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1日,张奖红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张完英借款3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1.5%。次日,张完英通过转账方式向张奖红出借该笔借款。张奖红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本金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张完英提交的借条、银行查询单及其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奖红向张完英借款32万元,本金至今未还,张完英要求张奖红归还32万元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张完英要求张奖红按月利率1.5%,支付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有借条为依据,且未超过法定利率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张完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奖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完英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前述判项确定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3元,由被告张奖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清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游春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