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郭玉国、冯琦等与南京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彧尧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玉国,冯琦,王燕,南京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彧尧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6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玉国。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燕。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帮达,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1幢1001室。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子林、李三星,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彧尧(曾用名李玉尧)。再审申请人郭玉国、冯琦、王燕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益公司)、李彧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郭玉国、冯琦、王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顾 韬代理审判员 罗伟明代理审判员 史乃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