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3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沈永宁与谢承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宁,谢承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3272号原告沈永宁,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被告谢承亚,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永宁诉被告谢承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宁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