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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道勇与吴尔群、汪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道勇,吴尔群,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许道勇,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吴尔群,女,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汪云,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593号民事判决,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6520元、执行费4498元,合计人民币311018元及利息(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30万元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尔群、汪云及其配偶杜媛(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04164129)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11018元及利息(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30万元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