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辖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黎骞与潘德安,任月占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骞,潘德安,任月占,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辖终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骞,男,生于1971年11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德安,男,生于1960年3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月占,男,生于1957年1月5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组织机构代码10117426-1。法定代表人顾平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黎骞因与被上诉人潘德安、任月占、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10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内容是建设分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黎骞提出的上诉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于双方已经结算,金额确定,对方只负有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认为万州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撤销(2015)万法民初2字第1023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内容涉及建设工程分包,属专属管辖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建华审 判 员 黄晓英代理审判员 李启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非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