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8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玺橙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凯旋万嘉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玺橙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凯旋万嘉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104号原告:上海玺橙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凯旋万嘉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玺橙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旋万嘉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玺橙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艳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慧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