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焦红伟与袁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红伟,袁逢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583号原告:焦红伟。被告:袁逢俊。原告焦红伟与被告袁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焦红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红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