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周冬莲与怀化市鹤城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冬莲,怀化市鹤城区公用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周冬莲。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地址: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15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冬莲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公用事业管理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舒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