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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祥国与李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国,李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766号原告:李祥国,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樊万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三辉,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李祥国诉被告李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葛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晓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