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4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程小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程小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841号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B1-08单元。法定代表人:任鸿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小科,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小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