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胡伟志、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志,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伟志,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界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玄,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伟志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2日权利人胡伟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胡伟志支付工资46840元及经济补偿金4649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2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7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游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