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海涛与程立川、张晓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涛,程立川,张晓慰,程厚玲,吴红旗,蒋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352-1号申请执行人:高海涛,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程立川,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张晓慰,女,1974年6月8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程立川之妻)。被执行人:程厚玲,女,1968年2月4日生,汉族,定远县人,私营业主,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吴红旗,男,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定远县人,私营业主,住址同上(系程厚玲之夫)。被执行人:蒋学武,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高海涛与程立川、张晓慰、程厚玲、吴红旗、蒋学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立川名下有车号为皖M×××××号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立川名下的车号为皖M×××××号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