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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丽英与被执行人庄峥嵘、马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英,庄峥嵘,马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3203号申请执行人周丽英,女,汉族,1977年1月30日生。被执行人庄峥嵘,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生。被执行人马红刚,男,汉族,1976年8月6日生,军人证号码海字第546660号。申请执行人周丽英与被执行人庄峥嵘、马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庄峥嵘、马红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丽英借款570000元;二、驳回原告周丽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庄峥嵘、马红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6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庄峥嵘、马红刚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轮候查封庄峥嵘名下鼓楼区XX路8号1317室及XX路8号负二层123号车位,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已轮候查封庄峥嵘名下牌号苏A×××××小汽车,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庄峥嵘、马红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确切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伟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朱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