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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5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柴双、杨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双,杨春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5577号申请人柴双,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杨春雷,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柴双与被申请人杨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柴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春雷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首尔园·甜城一期B25幢2单元2503室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以担保人宋润姬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西侧、亿丰大街南侧天洋城翰府华庭小区42-3-2003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春雷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首尔园·甜城一期B25幢2单元2503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柴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国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