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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芝琼申请执行天安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芝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刘芝琼,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芝琼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609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