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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148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乍王公路北侧。机构代码59851937-5。法定代表人仲田华。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镇元通集镇,机构代码70442662-4。法定代表人宣伟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南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起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昭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童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