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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大桥社区三岭路39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牧羊湖8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2402983元(含补偿金、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桂 鹏审判员  石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