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洪敏与武子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敏,武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859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敏,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武子红,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洪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皖162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武子红银行存款21600元。解除对申请人李洪敏银行存款2068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