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3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杰诉被告栾海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杰,栾海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158号原告:赵永杰被告:栾海忠赵永杰诉被告栾海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赵永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死亡,无法查找继承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永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