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杰诉被告栾海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杰,栾海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158号原告:赵永杰被告:栾海忠赵永杰诉被告栾海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赵永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死亡,无法查找继承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永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