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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角伦、角角伦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角伦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02刑初98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角伦(自报),男,回族,1960年3月13日出生,缅文八档文化,经商,家住:缅甸瓦城敏强阿马里堡***号,现住:云南省瑞丽市姐告小三仓库出租房*单元*楼,国籍不明。2016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2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被告人角角伦(自报),男,回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缅文十四档文化,经商,家住:缅甸仰光明格拉道纽**号,现住:缅甸木姐高木洞,国籍不明。2016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2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角伦、角角伦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岩旺、陈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角伦、角角伦,瑞丽市畹町文博翻译有限责任公司翻译人员夏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角伦和角角伦共同商量每人拼凑200元人民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2016年4月8日23时许,瑞丽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角伦租住的瑞丽市姐告小三仓库出租房9单元2楼房间进行检查,当场在该房间内查获两人共同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重毒品净重24克,并抓获角伦和角角伦。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及通知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角伦、角角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共同非法持有24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角伦、角角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角伦、角角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角伦、角角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角伦和角角伦共同商量每人拼凑200元人民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2016年4月8日23时许,瑞丽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角伦租住的瑞丽市姐告小三仓库出租房9单元2楼房间进行检查,当场在该房间内查获两人共同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重毒品净重24克,并抓获角伦和角角伦。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2、国籍确认证明;3、抓获经过;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6、称量笔录、取样笔录;7、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8、德宏州收缴毒品专用收据;9、现金交款单;10、瑞丽市公安局姐告分局禁毒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二、鉴定意见及通知书;三、检查笔录及照片;四、证人证言;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角伦、角角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4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角伦、角角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角伦、角角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和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刘文彬人民陪审员  田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岩健璐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