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3548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赛男与王成、宁国市鑫城汽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赛,王成,宁国市鑫城汽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548之1号原告:刘赛男,女,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王成,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宁国市鑫城汽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中溪南路1号,社会信用号码31341881581522893J。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原告刘赛男与被告王成、宁国市鑫城汽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成价值14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刘赛男以杨武荣所有的位于宁国市滨河路翠竹名园3幢116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赛男提供的杨武荣所有的位于宁国市滨河路翠竹名园3幢116号房屋中价值140000元的部分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端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