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柴某某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柴某某,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柴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柴某某之妻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剩余款项自愿放弃。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确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解德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