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胜国与王丹蕊、陈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国,王丹蕊,陈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3006号原告刘胜国,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275x。委托代理人谢红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王丹蕊,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0886。被告二陈回,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6914。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朱杰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靖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红生、被告三的委托代理人杨靖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被告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赔偿原告损失191903.5元(医疗费411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2500元、护理费3733.33元、误工费13346.27元、伤残赔偿金139028元、鉴定费2724.5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8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510元、车辆损失费300元、拖车费保管费350元);2、判令一并处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为:被保险人陈回的车辆粤e×××××号在我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50万元,有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已向医院垫付10000元;关于原告诉求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应根据实际的票据进行计算;关于原告诉求的营养费及交通费,原告诉请过高,请法院酌情认定;对于原告诉请的护理费,我司对于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有异议,应当根据惠州市一般护理人员的标准进行计算;对于原告诉求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原告的户籍情况即农村标准进行计算;对于原告诉求的住宿费及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原告诉求没有根据,应当不予支持;对原告诉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法院酌定;对于原告的误工费,应当根据原告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对车损、保管费,没有异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11时25分,王丹蕊驾驶粤e×××××号车在博罗县石湾大桥上从博罗县方向往东莞市石龙镇方向行驶,超车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刘胜国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搭乘王强、蒋平)发生碰撞,造成刘胜国、王强、蒋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441322(2015)第swb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丹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胜国、王强、蒋平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东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2天,于2015年12月28日出院,住院医疗费由被告一、被告三支付,其中被告三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了10000元;出院后门诊费用411元;出院建议:注意休息,出院后休息壹个月,加强营养,门诊随诊,住院期间陪护壹人:张美传。出院后,原告于2016年6月1日自行委托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该所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如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胜国精神方向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为此鉴定支付2724.5元鉴定费。粤e×××××号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已付),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被告三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被告二是粤s×××××号车的登记车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口。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博罗县美玉麻辣火锅店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居住证明、停发工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从2014年10月开始在博罗县美玉麻辣火锅店工作,月平均工资3400元。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粤s×××××号车在被告三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以,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三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三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予以赔偿。被告二是粤s×××××号车的登记车主,应对被告一的赔偿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按《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如下:1、医疗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出院花去医疗费411元,有相关的医疗费票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后续治疗费。由于原告并无医嘱证明后续医疗费需1000元,且出院后已产生医疗费411元,因此本院不予支持。3、营养费。由于原告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本院酌情支持8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时间为3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计算为3200元。5、残疾赔偿金。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博罗县美玉麻辣火锅店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居住证明、停发工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现原告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构成九级伤残,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为139028.8元(34757.2元/年×20年×20%),原告请求139028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6、鉴定费。原告因鉴定伤残等级花费鉴定费2724.5元,有评残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证明,本院予以支持。7、护理费。原告住院时间32天一人陪护,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3200元。8、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原告工资3400元/月,住院32天,休息壹月,休息后计算三个月,其误工收入为17226.67元(3400÷30×32+3400×4),原告请求13346.67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构成九级伤残,根据当事人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及对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原告请求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10、交通费。鉴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有交通费的发生是合理的,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及路程,本院酌情支持600元较为适宜。11、住宿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原告主张该费用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12、车辆损失费300元、拖车费保管费350元。由于被告三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合计183960.17元(详见附表)。被告三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650元(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详见附表),精神抚慰金优先赔付;不足部分,本院根据原告与被告一的责任比例,被告一应赔偿73310.17元(183960.17-110650),由被告三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一、被告二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有关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判决如下:一、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1.2万元范围内赔偿110650元给原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范围内赔偿73310.17元给原告,上述赔偿款项合计183960.17元,限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给原告刘胜国。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8.07元(缓交),由原告承担171.07元,被告一承担1581元,被告三承担23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伟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灵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保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人赔付额交强险商业险1、医疗费41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后续医疗费03、营养费8004、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5、整容费6、残疾赔偿金1390258死亡伤残赔偿限额900007、死亡赔偿金8、残疾辅助器具费9、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丧葬费11、交通费60012、住宿费013、护理费320014、误工费13346.6715、康复费16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2000017、财产损失65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65018、营运车辆停运损失19、其他损失11065020、鉴定费2727.5合计183960.1773310.17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