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32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改么吉与林山、夏吾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改么吉,林山,夏吾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1民初305号原告改么吉,女,藏族,农民。被告林山,男,土族。被告夏吾吉,女,土族。(系林山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改么吉诉被告林山、夏吾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改么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改么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3元,减半收取2346.5元,由原告改么吉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世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