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文波与被执行人翁开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波,翁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周文波,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翁开明,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周文波与翁开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翁开明的财产情况,除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某某大道501号(某小区)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拍卖及其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某某路1层的店面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该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没有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由于财产目前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偿还代偿借款本息2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冬明审判员 胡世清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