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南曙、南卫华等与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樊哲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曙,南卫华,南鹏飞,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樊哲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南曙,男,194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荆州区。申请执行人南卫华,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荆州区。申请执行人南鹏飞,男,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荆州区。被执行人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法定代表人樊哲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樊哲文,男,195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荆州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南曙、南卫华、南鹏飞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樊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鄂1003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和樊哲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723692元【本金684200元、利息25200元(以本金6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止)、诉讼费5050元、执行费9242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