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上海湘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易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嘉兴名家百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嘉兴易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湘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名家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申6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嘉兴易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华广场*幢***室。法定代表人:张凤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林杰,嘉兴市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智炼,嘉兴市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湘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官山路2号7幢C区****室。组织机构代码:67931069-6。法定代表人:何志平,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名家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环城西路*幢***室。法定代表人:徐雪莲,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嘉兴易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湘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嘉兴名家百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4)嘉南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嘉兴易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元芬审判员 刘 春审判员 徐连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君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