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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4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4417苏州联纯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联纯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4417号原告苏州联纯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富华路383号。法定代表人陈朝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君,苏州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萍,苏州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雁荡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鹏,总经理。原告苏州联纯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纯水公司)与被告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纯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晶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纯水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设备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于2011年12月开始向原告下订单CSZ003N1112K、SZOP13-029、QSZ027N1404S-R1、QSZ067N1409T-R、QSZ079N1409R,五份订单总金额为2591600元,原告已经履行交货和开票义务,但被告没有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至起诉之日余款458631元未付。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货款458631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458631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绿晶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绿晶公司与联纯水公司签订《设备合同》一份,约定绿晶公司向联纯水公司采购纯水系统设备,设备范围为纯水系统设备之设计、制造、安装、配管、运送等;设备合同总价1980000元,外加17%增值税336600元,合计2316600元。合同签订后,联纯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绿晶公司交付了纯水系统设备,并开具了金额共计2316600元的增值税发票四份,绿晶公司已支付款项2132969元,尚结欠183631元。2013年12月16日,绿晶公司向联纯水公司采购冷却水系统板热及过滤器扩充,金额86000元;2014年5月,绿晶公司要求联纯水公司冷却水管路改造,金额21000元;2014年10月17日,绿晶公司向联纯水公司采购纯水系统新增除硼树脂,金额90000元;2014年10月17日,绿晶公司要求联纯水公司纯水系统混床树脂更换,金额78000元。联纯水公司已向绿晶公司开具上述金额分别为86000元、21000元、90000元、7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各四份,上述增值税发票绿晶公司已到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抵扣,但绿晶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设备合同》、《采购合同》、报价单、销货通知单、发票、银行回单、承兑汇票、税收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原告联纯水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绿晶公司尚结欠原告联纯水公司款项458631元未支付。原告联纯水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绿晶公司理应及时支付款项,拖欠不付显属不当,故原告联纯水公司要求被告绿晶公司支付剩余款项45863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联纯水公司要求被告绿晶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绿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联纯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458631元以及逾期利息(以45863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4元、诉讼保全费33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274元,由被告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联纯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原告苏州联纯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判 长  张 婧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炳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