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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2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佳富士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佳富士眼镜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107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佳富士眼镜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经营者罗辉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