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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4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苏宗波与吴婧颖、缐晓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宗波,吴婧颖,缐晓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4879号之一原告苏宗波,男,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婧颖,女,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缐晓林,男,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苏宗波与被告吴婧颖、缐晓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苏宗波以欲与被告吴婧颖、缐晓林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宗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宗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馨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天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