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81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明宗与陈仁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宗,陈仁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民初3021号原告:王明宗,男,193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仁坤,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王明宗与被告陈仁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仁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仁坤偿还王明宗滑石粉货款人民币21600元及利息(自欠款日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王明宗在海澄经营滑石粉,陈仁坤经人介绍与王明宗洽谈,同意现金购买滑石粉。2015年2月28日,陈仁坤再次购买滑石粉并要求拖欠数日后付清,陈仁坤写下欠滑石粉货款21600元给王明宗收执。之后,陈仁坤一直未付款。被告陈仁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间,陈仁坤多次向王明宗购买滑石粉。2015年2月28日,陈仁坤向王明宗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截至2015年2月28日尚欠王明宗滑石粉货款人民币21600元。之后,陈仁坤未偿还王明宗货款,王明宗诉至本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王明宗提供的《欠条》一份及王明宗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经庭审查明,陈仁坤尚欠王明宗货款21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王明宗请求陈仁坤偿还货款216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陈仁坤至今未偿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未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王明宗主张陈仁坤从欠条出具���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依法调整为被告陈仁坤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陈仁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仁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明宗货款21600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明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王明宗负担50元,被告陈仁坤负担3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美玲人民陪审员  黄全红人民陪审员  林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柯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