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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义林与刘思岑、唐桦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林,刘思岑,唐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992号原告:杨义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在涵、刘创,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思岑。被告:唐桦。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义林与被告刘思岑、唐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以需补充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义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朵花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人民陪审员  李兴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雅梅 来源: